罷免制度是民主機制中重要的一環,讓選民得以在特定條件下罷免表現不佳或違法瀆職的民意代表。罷免制度賦予選民監督公職人員的權力,確保公職人員能為民服務,並對其行為負責。
台灣的罷免制度於民國20年制定,至今已歷經多次修法。現行罷免規定,立委任期滿一年後,經其所屬選區選舉人連署人數達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/4以上,即可提出罷免案。
罷免案提出後,將由中選會審查連署資格,若符合規定,將舉行罷免投票。罷免投票結果,若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,且同意票數達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/2以上,罷免案即通過。
罷免制度的設立,一方面保障選民監督公職人員的權利,督促公職人員勤政愛民;另一方面也讓民意代表有所顧忌,不敢違背民意,以免遭選民罷免。近年來,隨著社會運動興起,罷免制度也成為民眾表達不滿和訴求變革的重要管道。
然而,罷免制度也存在著一些爭議。有意見認為,罷免門檻過低,容易淪為政黨惡鬥的工具。也有意見認為,罷免制度可能影響公職人員的穩定性,不利於長期施政。因此,如何完善罷免制度,兼顧選民監督權和公職人員穩定性,仍有待進一步討論和修法。
總之,罷免制度是民主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,賦予選民監督公職人員的權利。如何完善罷免制度,使其發揮監督作用的同時,避免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,是值得持續探討和優化的議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