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聲押禁見」是一種強制處分,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,法院裁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動和會見他人,以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。
聲押的條件
禁見的條件
聲押禁見的程序
檢察官聲請聲押或禁見時,應敘明具體事實及證據,並由法院審查。法院裁定前,應訊問犯罪嫌疑人,並得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況或其他情形。法院裁定後,應發出聲押或禁見書,並將犯罪嫌疑人送交主管機關執行。
聲押禁見的效力
被聲押的人,應拘禁於看守所或其他適當場所,不得離開。被禁見的人,不得會見他人、通信、收受信件或票券,但經檢察官或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。聲押或禁見的期限為2個月,但得經法院許可延長。
聲押禁見的救濟
犯罪嫌疑人對聲押或禁見處分不服,可以在裁定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。法院應於收到聲請後5日內開庭審理,並作成裁定。
聲押禁見的爭議
聲押禁見制度備受爭議。有人認為,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度手段,可能侵害人權。但也有人認為,聲押禁見有助於維護訴訟程序的公正,防止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湮滅證據。
結語
聲押禁見是一種必要司法手段,但在適用時應審慎為之,並兼顧人權保障。法院在裁定聲押禁見時,應嚴格遵循法定要件,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