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聲押禁見」: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手段




「聲押禁見」是一種強制處分,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,法院裁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動和會見他人,以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。

聲押的條件

  •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。
  • 有事實足認被告會向證人、被害人及關係人施壓或勾串。
  • 被告有再犯罪之虞,且有事實足認其再犯罪可能危害公共安全。

禁見的條件

  • 被告有精神疾病,不能辨識自己行為,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且有異於常人的行為。
  • 被告有其他原因,不能管理自己財產或事務,或保護自己權益。


聲押禁見的程序

檢察官聲請聲押或禁見時,應敘明具體事實及證據,並由法院審查。法院裁定前,應訊問犯罪嫌疑人,並得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況或其他情形。法院裁定後,應發出聲押或禁見書,並將犯罪嫌疑人送交主管機關執行。


聲押禁見的效力

被聲押的人,應拘禁於看守所或其他適當場所,不得離開。被禁見的人,不得會見他人、通信、收受信件或票券,但經檢察官或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。聲押或禁見的期限為2個月,但得經法院許可延長。


聲押禁見的救濟

犯罪嫌疑人對聲押或禁見處分不服,可以在裁定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。法院應於收到聲請後5日內開庭審理,並作成裁定。


聲押禁見的爭議

聲押禁見制度備受爭議。有人認為,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度手段,可能侵害人權。但也有人認為,聲押禁見有助於維護訴訟程序的公正,防止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湮滅證據。


結語

聲押禁見是一種必要司法手段,但在適用時應審慎為之,並兼顧人權保障。法院在裁定聲押禁見時,應嚴格遵循法定要件,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。